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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庭下令86名PR1MA Tebrau买家因和解后再起诉须赔偿损失

2026年10月17日来源:Nanyang Property
法庭下令86名PR1MA Tebrau买家因和解后再起诉须赔偿损失
图片:Nanyang Property

本文是对 Nanyang Property 所发布报道的编辑摘要。市场数据和观点均出自原报道。

阅读原文:已收迟交屋赔偿再追讨 86户屋主遭法庭判赔

关键数据

  • 86名屋主被下令每人向PR1MA支付RM10,000象征性赔偿及RM5,000堂费(Nanyang Property,引述Free Malaysia Today)
  • 7名未签署和解协议的屋主,其LAD索偿因逾期被驳回,每人须支付RM5,000堂费(Nanyang Property)
  • 法庭裁定,屋主签署的接受函根据《1950年合约法令》第64条构成具约束力的和解协议(Nanyang Property)
  • 2012至2015年签署的SPA给予54个月交付期,一般则为36个月(Nanyang Property)
  • 上诉庭于2024年5月把111名买家的索偿交付全面审讯(Free Malaysia Today)

新闻摘要

新山高庭裁定,PR1MA旗下Residensi Prima Tebrau的86名屋主,在接受议定款项后,又起诉追讨更多迟交屋赔偿,违反了与Perbadanan PR1MA Malaysia达成的和解协议。Nanyang Property引述Free Malaysia Today于10月16日报道,法庭批准PR1MA的反诉,下令这86名屋主每人支付RM10,000象征性赔偿及RM5,000堂费。判决于10月初作出。

另外7名未签署和解协议的屋主也败诉。他们提出的迟交屋赔偿(LAD)索偿,因根据《1953年时效法令》(Limitation Act 1953)已逾期提出而被驳回,每人也被判支付RM5,000堂费。

据Nanyang Property报道,法官认为,屋主签署的接受函,根据《1950年合约法令》(Contracts Act 1950)第64条构成具约束力的和解协议,而收取和解款项,意味着PR1MA无须再为延迟交屋承担进一步责任。法官说,若让买家在接受付款后仍继续索赔,将构成不当得利。

买家在2012至2015年间签署买卖合约(SPA)。在房屋管制官批准延期后,合约给予54个月交付空置屋子,比《1989年房屋发展(管制与执照)条例》规定的一般36个月更长。买家在2021年提出的诉讼中,主张该延期不合法,但法庭裁定延期有效且具约束力,并裁定六年时效从每份SPA签署之日起计算。

这宗案件经过漫长缠斗才进入审讯。Free Malaysia Today报道,2024年5月,由法官Che Ruzima Ghazali主持的上诉庭审判庭,驳回PR1MA要求剔除111名买家迟交屋赔偿索偿的申请,并把和解协议的相关争议交付全面审讯。买家当时主张,和解协议违反《1966年房屋发展(管制与执照)法令》(Housing Development (Control and Licensing) Act 1966),他们没有被适当告知协议条款,而且是在不影响权利(without prejudice)的基础上接受部分付款。

这对你意味着什么

  • 如果你接受发展商就迟交屋提出的全部及最终和解,日后可能就无法再索取更多赔偿,若仍然起诉,还可能要赔偿损失并承担堂费。
  • 签署任何和解协议或接受函之前,请先让律师过目,特别是关于全部及最终和解的措辞。
  • LAD索偿有时间限制。本案中,法庭从SPA签署日起计算六年,因此身处延误项目的买家应及早寻求法律意见,不要等到交屋才行动。

原文发布于 2026年10月17日。本摘要仅供一般参考,不构成财务或投资建议。